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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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 解读新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今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9年开始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今年6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修订草案第一次被提请审议。经过三次审议之后的15章155条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亮相。
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业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基金监管的需要。为规范基金业,特别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遏制各种名目的非法集资,加强基金业监管,加大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对现行基金法进行修改。
严防借私募基金“乱集资”
近年来,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作用日益重要,也成为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但是原来的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新法借鉴现行非公开募集基金实践和国外立法情况, 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并设立专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
新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新法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相关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新法还规范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和基金合同必备条款。同时要求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禁止基金管理人内幕交易
原来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缺乏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措施也不够严密,难以有效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一些基金的“老鼠仓”、内幕交易等问题屡禁不止。新法根据目前公开募集基金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有关规定也作了相应调整。
新法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加强了基金监管,完善了基金治理结构,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禁止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等规定。
新法严格规定了对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法律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有关股东转让所持有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基金管理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另外,新法还适当放宽了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同时还修改了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设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
新法首次设立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内容。
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专业程度不断提高,相关服务业务也得到快速发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由于原来法律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服务机构等服务机构缺乏详细规定,难以适应基金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新法设立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很有必要。
本章着重对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基金投资顾问、基金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这些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备案。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法律还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资金份额的安全、独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和基金份额。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新法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及风险防范作出规定。
新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发挥基金行业协会的作用
新法设立专章规定了基金行业协会的相关内容,对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新法明确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要求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协会章程由大会指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新法规定了基金行业协会的八项职责。包括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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